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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被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时间:2019-07-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梁某歌、梁某亲、丁某超、梁某潮、黄某鸿、曹某等六名被告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盗伐林木罪一案。该案由钦南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显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明耀、人民陪审员罗明组成合议庭,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颜家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亲属、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六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那彭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实施一次寻衅滋事犯罪行为,造成黄某华、廖某受轻微伤,摩托车、音箱等财产损失人民币2492.8元;实施五次违法活动,造成黄某等四被害人受伤,两处房屋受损,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同时,2018年1月至2月期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梁某歌、梁某亲、丁某超伙同何某远、何某(两人另案处理)先后来到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那京村委会米连山口岭、那思镇塘底村委会南木角山岭的林地里,通过多次盗伐他人种植的桉树并雇请车辆运输盗伐林木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共盗伐林木27.25立方米。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梁某歌、梁某亲、丁某超、梁某潮、黄某鸿、曹某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团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六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歌、梁某亲、丁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依法讯问被告人 

  

  庭审中,六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陈述并当庭认罪。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有关证据,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并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还原了案件事实。法庭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何显锋院长事先对案件案情作了充分了解,有序主持了庭审活动的各个环节,充分保障了六被告人的辩解辩护权利。最后陈述时,六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给予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审理中,法庭将择期宣判。 

    

  来源 | 钦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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