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专项活动>>党史学习教育
【党史学习教育】公益诉讼守护英烈荣光
时间:2021-04-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推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做实。贯彻落实全区检察机关开展“学党史、缅英烈、护忠魂”保护英烈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要求。4月8日,灵山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郭权荣带领检察干警到佛子镇烈士陵园开展“学党史护卫英烈荣光暨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活动。

    参加活动的检察干警怀着对烈士的敬仰之情,纷纷用自身的行动来践行对先烈们英勇献身、为国捐躯的崇高敬意。

    全体检察干警清理烈士陵园的炮纸、塑料袋、枯枝落叶、杂草,大家分工合作,一个下午的光荣劳动,把烈士陵园整理的更整洁、庄严、肃穆,用“检察蓝”的护卫行动怀缅革命先烈。展现了当代“检察蓝”始终践行为党和人民事业奋斗的终身理想和信念。

     灵山县检察院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署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际贯彻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充分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维护“英烈名誉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

     通过与学党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紧密相结合,干警们纷纷表示要为今后的生活与工作也要注入一份“红色精神食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检察职责。主动深入基层为民办实事,切实维护英烈荣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忠诚检察事业,为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检察官普法:“英烈名誉神圣不可侵犯” 

如果发现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被侵害或其他公益受损情形,可向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提供线索。根据《中华人民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碑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碑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检察机关服务热线
灵山检察举报电话
灵山检察官方微博
灵山检察官方微博
灵山检察官方微信
灵山检察官方微信
灵山检察今日头条
灵山检察今日头条
灵山检察官方抖音
灵山检察官方抖音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