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上述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0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主要职能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审查逮捕权、审查起诉权、抗诉权,负责应由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受理向灵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等,以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机构设置情况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有内设机构8个,分别为:办公室、综合业务部、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设置5个派出机构,分别为:派驻灵山县看守所检察室、派驻石塘检察室、派驻武利检察室、派驻陆屋检察室、派驻沙坪检察室。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决算单位包括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本级,为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设有内设机构8个,分别是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政治部、综合业务部;5个派出机构,分别是派驻灵山县看守所检察室、派驻石塘检察室、派驻陆屋检察室、派驻武利检察室、派驻沙坪检察室。
第二部分: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0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2020年度总收入2266.0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026.30万元, 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271.10万元,增长13.59 % 。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2026.30万元,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36.24万元,增长1.82% ,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提升,人员经费增加。。
2.事业收入0万元。
3.经营收入0万元。
4.其他收入0万元。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6.上年结转和结余 239.71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234.85万元,增长4832.30%,主要原因是上年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原因未执行完毕。
(二)2020年度总支出2260.02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786.50万元, 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271.10万元,增长13.59 %。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1684.20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事务支出。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117.99万元,增长7.53%,主要原因是增加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未成年人办案基地)项目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11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社会保险补贴支出、抚恤金支出等。较2019年度决算数减少61.24万元,下降79.17%,
3.卫生健康支出32.52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较2019年度决算增加2.21万元,增加7.29%,主要原因是全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情况较2019年好。
4.住房保障支出53.66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较2019年决算数增加8.88万元,增长19.83%,主要原因是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支出情况有所恢复,较2019年好。
5.结余分配0万元,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等。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6.年末结转和结余479.51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
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208.10万元,增长73.57%,主要原因是2019年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资金没有及时支出,延迟到下一年使用。
二、2020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86.50万元,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67.85万元,增长3.95%。其中:基本支出994.30万元,项目支出792.20万元。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支出为892.00万元,主要用于我院的检察业务基本支出。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为265.40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业务经费支出、装备经费支出等。
(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支出为482.28万元,主要用于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未成年人办案基地)项目建设。
(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检察监督(项)支出为44.53万元,主要用于检务监督活动。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为1.73万元,主要用于支付我院退休职工的工资及独生子女补助费等。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支出为13.29万元,主要是用于我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就业补助(款)社会保险补贴(项)1.10万元,主要是用于公益岗位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八)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32.52万元,主要是用于我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等。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53.66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缴纳支出。
三、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94.30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人员经费936.7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其他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57.5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较2019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48.90万元,支出决算44.5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04%;支出决算数比2019年度增加27.77万元,增长165.79%。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培训费、杂费等支出。2020年本单位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共计0人次。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0年度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数和年初预算数都为0。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0年度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数和2019年度决算数都为0。
(二)2020年度公务接待费支出2.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6.18 %,同比减少3.82万元,下降60.83%。主要用于公务接待餐费。据统计,2020年本单位公务接待共47个批次、共计352人。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0年度公务接待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实际接待人数减少。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0年度公务接待支出决算数小于2019年度决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实际接待人数与场次较2019年的有所减少。
(三)2020年度公务用车费支出42.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90%,同比增加32.13万元,增长323.56%。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0年度支出15.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84 %,同比增加5.07万元,增长51.10%。主要用于因公出行以及开展检察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20年末本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车保有量为8辆。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0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基本持平。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0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数大于2019年度决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度部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相比较2019年度能够正常及时支出。
2. 公务用车购置2020年度支出27.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93%,同比增加27.08万元,增长100%。
3.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0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基本持平。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0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数大于2019年度决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新购置了一辆执法执勤用车,2019年无新购置车辆。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7.54万元,比2019年增加1.49 万元,增长2.66%。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29.8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23.7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82.4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4.69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8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台(套),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预算项目自评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院对3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自评,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538万元,占年初项目预算的84.65%。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我院已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试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86.5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总体情况较好,能够按时完成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