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上述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四、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主要职能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审查逮捕权、审查起诉权、抗诉权,负责应由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受理向灵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等,以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机构设置情况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有内设机构8个,分别为:办公室、综合业务部、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设置5个派出机构,分别为:派驻灵山县看守所检察室、派驻石塘检察室、派驻武利检察室、派驻陆屋检察室、派驻沙坪检察室。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包括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本级,为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有内设机构8个,分别为:办公室、综合业务部、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设置5个派出机构,分别为:派驻灵山县看守所检察室、派驻石塘检察室、派驻武利检察室、派驻陆屋检察室、派驻沙坪检察室。
第二部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2021年度总收入2076.8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597.33万元, 较2020年度决算数减少428.97万元,下降21.17 %。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597.33万元,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20年度决算数减少428.97万元,下降21.17%,主要原因是减少未成年人办案基地建设经费收入等。
2.事业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3.经营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0 万元,增长0 %。
4.其他收入0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5.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
6.上年结转和结余479.51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239.80万元,增长100.04 %,主要原因是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增加。
(二)2021年度总支出2076.85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516.94万元, 较2020年度决算数减少269.56万元,下降15.09%。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共安全支出(类)1317.30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事务支出。较2020年度决算数减少366.90万元,下降21.78%,主要原因是减少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未成年人办案基地)项目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153.60万元: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较2020年增加137.49万元,增长853.45 %,主要原因是2020年职工机关基本养老保险在2021年支出。
3.卫生健康支出34.27万元:主要是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1.75万元,增加5.38%,主要原因是2020年第四季度基本医疗保险在2021年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11.77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较2020年减少41.89万元,下降78.07%,主要原因是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没有及时支出。
5.年末结转和结余559.90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较2020年增加80.39万元,增长16.77%,主要原因是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增加。
二、2021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16.94万元,较2020年度决算数减少269.56万元,下降15.09%。其中:基本支出1057.66万元,项目支出459.28万元。
(一)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支出为858.02万元,主要用于我院的检察业务基本支出。
(二)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为220.03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业务经费支出、装备经费支出等。
(三)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 (项)支出为129.89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未成年人办案基地)项目建设。
(四)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检察监督 (项)支出为109.36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办案支出。
(五)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为0.22万元,主要用于支付我院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及独生子女补助费等。
(六)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支出150.28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就业补贴(款)社会保险补贴 (项)支出为3.10万元,主要用于公益岗位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八)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 行政单位医疗 (项)支出为34.27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等。
(九)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 (项)支出为11.77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缴纳支出。
三、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57.67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人员经费952.7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生活补助、其他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104.9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四、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较2020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五、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19.00万元,支出决算19.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度减少25.52万元,下降57.32%。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增长0%。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培训费、杂费等支出。2021年本单位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 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共计0人次。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1年度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数和年初预算数都为0。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1年度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数和2021年度决算数都为0。
(二)2021年度公务接待费支出3.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 %,同比增加0.54万元,增长21.95%。主要公务接待餐费支出。据统计,2021年本单位公务接待共44个批次、共计351人。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1年度公务接待支出决算数等于年初预算数。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1年度公务接待支出决算数大于2020年度决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实际接待餐费较2020年的高。
(三)2021年度公务用车费支出16.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同比减少26.06万元,下降61.96%。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1年度支出16.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同比增加1.02万元,增长6.81%。于因公出行以及开展检察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21年末本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车保有量为7辆。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1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数等于初预算数。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1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数小于2020年度决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度部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未及时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2021年度支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同比减少27.08万元。主要原因是:2021年度没有购置公务用车。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1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数和年初预算数都是0。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1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数小于2020年度决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度没有购置公务用车。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4.93万元,比2020年增加47.39万元,增长82.36%。主要原因是:2021年办公楼修缮、日常维护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82.2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52.3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29.8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支出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82.27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7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4台(套),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预算项目自评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院对2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自评,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32万元,占年初项目预算的20.61%。从评价情况来看,绩效情况理想,达到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 。
(2)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组织对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16.94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我院整体支出绩效情况理想,达到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
2.具体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费自评得分为93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二是支付进度缓慢。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加强项目的业务管理,完善项目业务管理制度;二是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对项目资金分别设置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加快支付进度;四是加强财务监控,对项目资金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检查分析,并形成监控报告,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费自评得分为93 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对于业务装备管理的水平不够高,缺乏专业技术人才;二是由于政法机关性质的特殊性,对装备的要求比一般部门更加高,做计划采购时候,很多装备市场无法满足我单位的要求,而有些设备保修期后就出现各种问题。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组织培训,合理分配使用装备;二是加强市场调研,尽可能采购高端设备,以保证本院检察工作需要;三是加强队伍建设,使得绩效成本概念深入人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