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及
“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人员构成及编制现状
第二部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
第三部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2020年收支总体情况
二、2020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三、2020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第四部分:2020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灵山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单位的构成
二、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五、200万元以上项目预算绩效说明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行驶检察权、审查逮捕权、审查起诉权、抗诉权,负责应由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受理向灵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等,以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机构设置情况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有内设机构8个,分别为:办公室、综合业务部、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设置5个派出机构,分别为:派驻灵山县看守所检察室、派驻石塘检察室、派驻武利检察室、派驻陆屋检察室、派驻沙坪检察室。
三、人员构成及编制现状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我院在职人员编制总数为63人,实有编制人数58人;实有离休0人;实有退休22人;实有遗属3人;实有后勤控制数8人;其他聘用23人。
第二部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报表详见附件)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2020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20年收入总预算1427.85万元,同比减少120.06万元,下降7.76%。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427.85万元,同比减少120.06万元,下降7.76 %。
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
上年结余收入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2020年收入预算总体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非税收入安排支出较上年减少200万元,使收入预算总体有所减少。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20年支出总预算1427.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92.2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55.49%,同比减少381.15万元,下降32.48%;项目支出635.5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44.51%,同比增加261.08万元,增长69.71 %。支出增减的主要原因与收入增减的主要原因相同。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四类,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预算1261.6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8.36%,同比减少78.53万元,下降5.86%。
(2)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支出预算87.5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13%,同比减少33.33万元,下降27.58%。
(3)卫生健康支出科目支出预算32.4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27%,同比减少2.36万元,下降6.79%。
(4)住房保障科目支出预算46.3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24%,同比减少5.85万元,下降11.22%。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792.2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55.49%,同比减少381.15万元,下降32.48%。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609.3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76.91%,同比减少83.06万元,下降12.00%。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75.47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22.15%,同比减少302.33万元,下降63.28%。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7.46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0.94%,同比增加4.24万元,增长131.68%。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635.5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44.51%,同比增加261.08万元,增长69.71 %。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47.08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7.41%,同比增加4.16万元,增长9.69%。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355.50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55.93%,同比增加89.92万元,增长33.88%。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0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0%,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资本性支出预算233.00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36.66%,同比增加167万元,增长253.03%。
二、2020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427.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792.27万元,项目支出预算635.58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1.行政运行673.1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26.05万元,项目支出47.08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33.0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为本院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中央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经费。
3.检察监督145.5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查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4.其他检察支出210.0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检察工作方面的支出。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5.44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养老保险。
6.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1.30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按照国家标准安排给退休人员的加发退休费。
7.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0.77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工伤保险。
8.行政单位医疗32.41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9.住房公积金46.30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单位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情况。
灵山县的政府性基金由县财政局统收统支编制预算,我院2020年部门预算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我院2020年部门预算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三、2020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2020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0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21.80万元(全口径),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7.8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预算14.00万元。
(二)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21.80万元,比2019年预算18.40万元增加3.40万元,同比增长18.48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增加的原因主要是:本年度内案件数量增加,公务用车运行费增加。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20年预算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下降0%。
2.公务接待费2020年预算7.80万元,同比增加2.40万元,增长44.44%。主要是安排接待有关领导来我院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20年预算14.00万元,同比增加1.00万元,增长7.69%。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2020年预算0万元,同比减少0 万元,下降0%。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0年预算14.00万元,同比增加1.00万元,增长7.69%。主要用于执行公务、以及开展各项检查工作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车辆年审等支出。
第四部分:2020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灵山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单位的构成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的部门预算由院本级构成,其中:
纳入院本级部门预算的职能部门包括:办公室、综合业务部、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派驻灵山县看守所检察室、派驻石塘检察室、派驻武利检察室、派驻陆屋检察室、派驻沙坪检察室。
二、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行政运行673.1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626.05万元,项目支出47.08万元。主要用于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580万元,同比增加100万元,增长20.83%,其中:集中采购580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的100%,同比增加100万元,增长20.83%;分散采购预算0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的0%,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政府采购资金类型: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80万元,上年结余收入安排0万元。
按政府采购项目类型分为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三种类型。货物类采购预算38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200万元。
四、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根据灵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核定我院保留的公务用车编制为8辆,其中:院本级核定公务车编制8辆,实有车辆7辆,其中应急机要通信车1辆(越野车0辆,小型普通客车0辆),老干部工作用车0辆(小型普通客车0辆,大型普通客车0辆),公务用车6辆(越野车1辆,小型普通客车1辆)。
五、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说明
我院列入2020年项目绩效目标编制范围3个。
2个项目涉及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38万元,其中:院本级2个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分别是:2020年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费项目,项目经费预算105万元;2020年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经费项目,项目经费预算233万元。
1个项目按县财政文件要求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分别是:未成年人办案基地建设经费项目,项目经费预算600万元。
申报表详见附件:
1.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2020年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费
2.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2020年政法转移业务装备经费
3.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未成年人办案基地建设经费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