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我院是基层检察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是否提起公诉,并代表国家支出公诉,依法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法律规定的贪污贿赂、渎职等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案件行驶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驶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机构设置情况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重建于1979年,现位于灵山县三海街道办江南路2号,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工科、监察室、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局、案管中心、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检察技术科、司法警察大队、派驻陆屋检察室、派驻沙坪检察室、派驻石塘检察室和派驻武利检察室等19个部门。
三、人员构成及编制现状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我单位有编制数83人,我院有在职在编检察干警77人,退休人员23人,其他聘用人员33人,遗属3人。
第二部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含所属事业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报表详见附件)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七、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八、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九、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表
第三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2018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总预算1686.77万元,同比增加439.77 万元,增长35.27 %。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686.77 万元,同比增加439.77 万元,增长35.27%。
2018年收入预算总体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住房公积金提高补助标准;二是养老保险因缴费基数提高而增资;三是增加非税收入等,使收入预算总体有所增加。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总预算1686.77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31.1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72.99%,同比增加469.17万元,增长61.58%;项目支出455.6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27.01 %,同比减少29.40 万元,下降6.06 %。 支出增减的主要原因与收入增减的主要原因相同。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四类,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预算 1481.95 元,占支出总预算 87.86 %,同比增加410.68万元,增长38.34 %。
(2)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支出预算111.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6.59 %,同比增加11.13万元,增长11.13 %。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科目支出预算35.6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2.11 %,同比减少0.89 万元,下降2.43 %。
(4)住房保障科目支出预算58.0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3.44 %,同比增加18.85 万元,增长48.13 %。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 1231.1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 72.99 %,同比增加469.17万元,增长61.58 %。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 650.72 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52.86 %,同比增加17.31万元,增长2.73 %。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 577.93 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 46.94 %,同比增加451.54万元,增长357.27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 2.48 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 0.2 %,同比增加0.32 万元,增长 15.00 %。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455.65 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27.01 %,同比减少29.4 万元,下降6.06 %。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 80.89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 17.75 %,同比增加 17,89 万元,增长28.39 %。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 307.76 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 67.54 %,同比增加 39.76 万元,增长14.84 %。
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 67 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14.7 %,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
二、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686.77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 1231.13 万元,项目支出预算 455.65 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1.行政运行 981.95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526.30 万元,项目支出455.65 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以及办案业务费、业务装备经费等项目支出。
2.其他检察支出500万元,是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
3.行政单位离退休 0.54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是按照国家标准安排给退休人员的加发退休费。
4.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107.76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养老保险。
5. 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0.97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工伤保险.
6. 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1.93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生育保险.
7. 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 35.63 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8.住房公积金 58.00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情况。
2018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0 万元。
三、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2018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41.9 万元(全口径),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7.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 34.00万元。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41.9 万元,比2017年预算44.00万元减少2.1 万元,同比下降4.77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减少(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厉行节约,减少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8年预算 0 万元,同比减少(增加) 0 万元,下降(增长)0 %。
2.公务接待费2018年预算 7.9 万元,同比减少0.1 万元,下降1.25 %。主要是安排接待有关领导来我县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费2018年预算 34.00 万元,同比减少2.00 万元,下降5.56 %。其中: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8年预算 34.00万元,同比减少2.00 万元,下降5.56 %。主要用于县内外执行公务、以及开展各项检查工作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车辆年审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2018年预算 0 万元,同比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 %。
第四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灵山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单位的构成。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的部门预算由院本级构成,其中:
纳入院本级部门预算的职能部门包括:办公室、政工科、监察室、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局、案管中心、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检察技术科、司法警察大队、派驻陆屋检察室、派驻沙坪检察室、派驻石塘检察室和派驻武利检察室等19个部门。
(二)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1.行政运行 981.95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526.30 万元,项目支出455.65 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以及办案业务费、业务装备经费等项目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750万元,同比增加450 万元,增长150 %,其中:集中采购 750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的100%,同比增加450 万元,增长150 %;分散采购预算 0 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的 0 %,同比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
政府采购资金类型: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750 万元,上年结余收入安排 0万元。
按政府采购项目类型分为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三种类型。货物类采购预算 250 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 500 万元。
(四)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根据灵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核定我局保留的公务用车编制为 10 辆,其中:院本级核定公务车编制10 辆,实有车辆 10 辆,公务用车1 辆,执法执勤用车8辆,特种技术用车1辆。
(五)50万元以上项目预算绩效说明。
按灵山县预算绩效管理局文件要求,我局本级列入绩效考核范围的2018年部门预算50万元以上项目有2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85万元,分别是:2018年 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项目,项目经费预算118万元;2018年 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项目,项目经费预算67万元。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2018年部门预算报表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