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决策部署,我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上年结余收入和其他资金的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2016年支出和2017年预算安排情况如下:
2016年 “三公”经费支出数为40.04万元,比2015年实际支出数减少5.76万元,减12.58%。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7.73万元,同比减少0.67万元,减7.98%,接待237批次共3800人,减少的原因是厉行节约,费用支出少;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公务用车购置费2016年和2015年都没有发生;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31万元,同比减少5.08万元,减13.58%,减少的原因是机关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减少公务用车3辆。
2017年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44.00万元(含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上年结余收入、其他资金的拨款),比2016年实际支出数40.04万元增加3.96万元,增9.89%。其中:公务接待费8.00万元,计划接待300批次共2000人,比2016年实际支出数增加0.27万元,增3.49%;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公务用车购置费均不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6.00万元,用于保障10辆公务用车的运转,比2016年实际支出数增加3.69万元,增11.42%,减少的原因是机关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减少公务用车3辆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