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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说明(一)
时间:2017-03-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我院是基层检察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是否提起公诉,并代表国家支出公诉,依法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法律规定的贪污贿赂、渎职等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案件行驶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驶检查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机构设置情况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重建于1979年,现位于灵山县灵城镇江南路2号,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组、监察室、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局、案管中心、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检察技术科、司法警察大队、派驻陆屋检察室、派驻沙坪检察室、派驻石塘检察室和派驻武利检察室等19个部门。

  三、人员构成及编制现状

  我单位现有编制数83人,截止2015年12月31日,我院有在职在编检察干警75人,退休人员21人,其他聘用人员28人。

  第二部分:XX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

  (报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2017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总预算1327.42万元,同比增加27.42  万元,增长2.11 %。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247.00万元,同比增加108 .00 万元,增长9.48  %。

  上年结余收入80.42万元,同比减少80.58 万元,下降50.05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结转78.71万元,同比减少82.29  万元,下降51.11 %;其他结转1.71  万元,同比增加1.71  万元。

  2017年收入预算总体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根据相关规定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及离休人员工资标准;二是住房公积金提高补助标准;三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保缴费因缴费基数提高而增资;四是基层检察室工作经费10万等,使收入预算总体有所增加。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总预算1327.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761.95 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 57.40 %,同比增加79.95  万元,增长11.72  %;项目支出565.47 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  42.60 %,同比减少52.53   万元,下降  8.50%。支出增长的主要原因与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相同。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 4  类,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预算  1151.89 元,占支出总预算 86.78%,同比增加1.89  万元,增长0.16  %。

  (2)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支出预算   99.85 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7.52 %,同比增加7.85 万元,增长8.53 %。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科目支出预算 36.52   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2.75 %,同比增加1.52    万元,增长4.34 %。

  (4)住房保障科目支出预算 39.16   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95   %,同比增加16.16  万元,增长70.26  %。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   761.95 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 57.40 %,同比增加79.95  万元,增长11.72  %。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 656.17   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 86.12  %,同比增加74.17    万元,增长12.74  %。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 63.79   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 8.37  %,同比增加54.79   万元,增长608.78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 41.99    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 5.51 %,同比减少 49.01  万元,下降53.86  %。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565.47 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  42.60 %,同比减少52.53   万元,下降  8.50%。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 35 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 6.19  %,同比增加21  万元,增长150.00  %。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 415.42   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  73.46 %,同比减少5.58   万元,下降1.33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  28 .00  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 4.95 %,同比增加6.00  万元,增长27.27  %。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87. 05   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15.40  %。

  二、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1327.42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761.95 万元,项目支出预算565.47 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1.行政运行536.42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536.42  万元,项目支出 0 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交通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476.71 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为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办案费、差旅费等

  3.行政单位医疗  36.52 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4.住房公积金39.16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5.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97.89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养老保险。

  6. 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1.96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生育保险

  7.“两房建设87.05万元,全部是项目指出预算根据我县项目建设等规定,给与我单位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是建设经费

  8.其他检察支出51.71万元。

  三、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2017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44.00   万元(全口径),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 0  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  8.00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  36.0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    0万元。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44.00   万元,比2016年预算 45.10 万元减少(增加) 1.10  万元,同比下降2.44  %。“三公”经费支出总体减少(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减少。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7年预算 0  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 8.00  万元,同比减少  0.10 万元,下降1.23  %。主要是安排接待有关领导来我县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7年预算  36.00 万元,同比减少1.00 万元,下降2.70 %。根据公务用车改革规定,局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不编制公务用车预算,预算费用是所属单位 10 辆车,主要用于县内外执行公务、以及开展各项检查工作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车辆年审等支出。

  第四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单位部门预算单位的构成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是一级预算单位,2017年的部门预算由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本级构成。

  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300.00万元,同比减少149.30万元,减少33.23% 。

  政府采购资金类型: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00.00万元,其它收入安排资金 0 万元。 

  按政府采购项目类型分为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三种类型。货物类采购预算120.0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 0 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180.00万元。 

  四、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根据灵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核定我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编制为10 辆,其中:本级核定公务车编制10 辆,实有车辆10 辆。 

  附: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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