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2016年预算安排情况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决策部署,我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上年结余收入和其他资金的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2015年支出和2016年预算安排情况如下:
2015年 “三公”经费支出数为45.8万元,比2014年实际支出数减少0.2万元,减0.4%。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 8.4 万元,同比减少1.5万元,减15%;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公务用车购置费2015年和2014年都没有发生;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4万元,同比增加1.4万元,增3.9%。
2016年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45.1万元(含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上年结余收入、其他资金的拨款),比2015年实际支出数45.8万元减少0.7万元,减1.5%。其中:公务接待费8.1万元,比2015年实际支出数减少0.4万元,减4.7%;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公务用车购置费均不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万元,用于保障13辆公务用车的运转,比2015年实际支出数减少0.8万元,减2.1%。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