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一、检察院基本情况(一)基本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批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构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批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二)机构设置情况本院根据规定设有:侦查监督检察科、公诉检察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民事检察科、检察技术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局、法警大队、派出乡镇检察室、检委会办公室等十八个内设机构,分别按职能开展检察业务工作。二、人员构成情况 本院行政编制83人。现有在编75人,聘用15人,公益性岗位6人,退休人员21人。其中在编75人,退休21人为财政供养;公益性岗位6人为社保拨款。 2014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单位:万元收 入 支 出项目 决算数 项目 决算数一、财政拨款收入 1066 一、一般公共服务 二、上级补助收入 二、外交 三、事业收入 三、国防 四、经营收入 四、公共安全 933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教育 六、其他收入 六、科学技术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九、医疗卫生 十、节能环保 十一、城乡社区事务 十二、农林水事务 十三、交通运输 十四、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十六 、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 十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十八、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十九、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 二十一、粮油物资储备事务 二十二、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二十三、其他支出 本年收入合计 1066 本年支出合计 933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结余分配 上年结转和结余 76 年末结转和结余 209 合计 1142 合计 1142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 单位:万元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工资福利支出 小计 359 基本工资 100 津贴补贴 178 奖金 9 社会保障缴费 37 伙食费 伙食补助费 31 绩效工资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4 商品和服务支出 小计 158 178 办公费 34 47 印刷费 5 6 咨询费 手续费 水费 2 电费 7 邮电费 10 取暖费 物业管理费 1 差旅费 25 64 因公出国(境)费用 维修(护)费 12 租赁费 会议费 12 培训费 17 公务接待费 10 专用材料费 被装购置费 2 专用燃料费 劳务费 2 委托业务费 工会经费 6 福利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7 18 其他交通费用 2 14 税金及附加费用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4 29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小计 135 离休费 退休费 80 退职(役)费 抚恤金 10 生活补助 5 救济费 医疗费 2 助学金 奖励金 生产补贴 住房公积金 36 提租补贴 购房补贴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 基本建设支出 小计 房屋建筑物购建 办公设备购置 专用设备购置 基础设施建设 大型修缮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物资储备 公务用车购置 其他交通工具购置 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 小计 103 房屋建筑物购建 办公设备购置 专用设备购置 78 基础设施建设 大型修缮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物资储备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拆迁补偿 公务用车购置 其他交通工具购置 25 其他资本性支出 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小计 企业政策性补贴 事业单位补贴 财政贴息 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支出 债务利息支出 小计 国内债务付息 向国家银行借款付息 其他国内借款付息 向外国政府借款付息 向国际组织借款付息 其他国外借款付息 赠与 小计 对国内的赠与 对国外的赠与 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 小计 国内贷款 产权参股 其他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支出 其他支出 注:本表依据《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明细表》(财决08-1表)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明细表》(财决08-2表)进行公开。 2014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 单位:万元项目 决算数合计 1.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费 10 3.公务用车费 36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6 (2)公务用车购置 0 附件6 2014年度部门决算信息公开情况表填报单位: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填报日期:2015年6月30日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是否已公开 公开时间 公开渠道(详细网址) 未公开原因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已公开 2015.6.30 填表人:张春薇 联系电话:6428180 注:本表由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送,并于公开后15天内将纸质版本及电子版本报送至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再由归口业务股室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国库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