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忠于法律和事实,认真履行职责,恪守忠诚、公正、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
二、严禁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利用执法办案之机拉赞助,让发案单位、当事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发案单位,当事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严禁吃喝“打白条”。
三、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越权办案、私自办案,或者应作为而不作为,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四、严禁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或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五、严禁在处理群众信访中采取推诿、拖延、冷漠、生硬、蛮横等态度,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
六、严禁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或者打击报复信访群众。
七、严禁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参与经营娱乐场所,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八、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警车私用等违规驾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