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做好释法说理及息诉工作。
二、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发现、收集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经检察长批准对犯罪线索进行初核、协助侦查。
三、对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四、发现、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检察长批准对线索进行初查、初核、协助侦查。
五、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监督开展民事行政诉讼调解、刑事和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六、排查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依法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协助对被不起诉人回访帮教,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
七、开展社会调查研究,收集涉检信息,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八、完成派出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