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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时间:2020-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涉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采用其他公开审查形式难以解决的;
  (三)其他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
  第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在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后、复查决定作出前举行。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五)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六)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八)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九)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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