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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
时间:2020-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
  (二)通报检察工作情况;
  (三)受理、审查、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
  (四)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监督事项;
  (五)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
  (六)有关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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