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场所供辩护律师阅看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辩护律师阅看纸质卷宗时,须本院干警在场陪同。
二、辩护律师不得涂改、损毁、灭失、调换、删除、剪辑、私自复制卷宗、视听资料,违反规定的,在场陪同的干警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移送律师主管部门处理。
三、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守本院的相关规定,服从本院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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