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的认识存在重大分歧,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不服,信访人不接受检察机关释法说理,久诉不息的;
(二)经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依法答复或者信访接待人员多次释法说理,信访人对检察机关已作出的处理意见仍不接受,有明显重访、缠访、闹访倾向的;
(三)信访人对国家法律、法规在理解或者认识上存在错误或者偏差,又不接受信访接待人员解释理由的;
(四)信访接待人员与信访人在案件沟通协商中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服务的;
(五)信访事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已经引导信访人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但信访人仍坚持认为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的;
(六)信访人申请要求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的;
(七)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邀请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