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长接待日时间为每月法定工作日的第一个和第三个星期三。
二、检察长接待实行排班制度,接待时应安排一名部门负责人参加接待。排班表应向社会公布。
三、本规定的检察长,是指本院的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四、检察长接待时,能当场解决问题的就当场解决,对当场需要答复的问题要明确规范,以防重复访和越级访。
五、检察长接待的案件,综合业务部应当按照检察长批示或指示,及时分流办理。
六、对于检察长阅批的重要来信,综合业务部应及时办理或分流,并将结果反馈给检察长。
七、检察长接待日受理的来访件,应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经当班检察长审定,按内部业务分工分流,有关业务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并做好答复以及释放说理的工作,并将答复情况反馈给综合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