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项工作被称为“行刑反向衔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即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由主管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