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廖某某等5人贩卖毒品、刘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 严厉惩治毒品犯罪,打财断血 #
[案情回顾]
一、贩卖毒品罪
2021年6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廖某某经被告人劳某某居间介绍,多次在灵山县城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回毒品海洛因后,在灵山县那隆镇零包贩卖给被告人骆某某等人。被告人骆某某、梁某、施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海洛因。具体如下:
1、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廖某某在灵山县城某酒店附近贩卖毒品海洛因5克给被告人刘某某,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650元。被告人劳某某从中居间介绍并使用自己的微信账户中转毒资。
2、2021年6月20日,被告人廖某某在灵山县城某酒店附近贩卖毒品海洛因7克给被告人刘某某,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3850元。被告人劳某某从中居间介绍并使用自已的微信账户中转毒资和交接毒品。
3、2021年7月7日,被告人梁某为获得免费吸食毒品,为被告人施某某代购人民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之后两人一起分食该毒品。
4、2021年7月8日,被告人梁某为获得免费吸食毒品,为被告人施某某代购人民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之后两人一起分食该毒品。
5、2021年7月12日,被告人施某某微信收取吸毒人员许某某人民币100元毒资后,为许某某向被告人骆某某代购人民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但只支付人民币95元毒资给被告人骆某某,从中获利5元。
6、2021年7月26日,被告人骆某某微信收取吸毒人员许某某人民币250元毒资后,微信转账24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从购买得的毒品中截留一部分毒品供自已吸食,再将剩下的毒品交付给许某某。
7、2021年7月27日,被告人廖某某在灵山县某酒店附近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给被告人刘某某,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4700元。
二、洗钱罪
被告人刘某某将其贩卖毒品所得赃款转移到其女朋友张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账户保管。经统计,被告人刘某某一共微信转账34笔共人民币18790元毒资给张某某保管。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骆某某、劳某某、梁某、施某某、刘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347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刘某某为掩饰其贩卖毒品所得毒资,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1条之规定,同时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21年10月29日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人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人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四、被告人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五、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六、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二: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 非护肤品的“神仙水” #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3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灵山县那隆镇公路边,向吸毒人员邹某某赊账贩卖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毒品“神仙水”1包。次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灵山县那隆镇思法村委会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净重21.02克的毒品“神仙水”16小包、净重16.49克的毒品“k粉”20小包、VIVO手机1部。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7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遂于2021年8月13日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三:许某某、张某某运输毒品,劳某某贩卖毒品案
# 毒品再犯,加重处罚#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 28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经商量后决定购买海洛因,由许某某负责电话联系灵山县的被告人劳某某购买毒品,并约定在灵山县交易。当晚,许某某、张某某从广州市白云区搭大巴车到灵山县。2021年1月29日6时许,许某某、张某某在灵山县城某酒店一楼大厅找到劳某某,劳某某即带许某某、张某某到灵山县城某酒店八楼的某房内,贩卖一包毒品海洛因,许某某、张某某,共得毒资人民币6600元,其中许某某出资现金人民币3000元,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出资人民币3600元。后张某某将购回的海洛因分装成两包放入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并于当天9时许与许某某一起从灵山县搭大巴车返回广州。当天16时许,许某某、张某某回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一路某公交站下车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张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2包共净重19.34克的毒品海洛因、针筒1支、手机1部及现金500元;从许某某身上查获针简1支、手机1部。2021年2月1日,民警在灵山县城某酒店某号房抓获被告人劳某某,并在该房间内查获21小包共净重2.69克的毒品海洛因、手机1部。
另查明,被告人劳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犯绑架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明知是毒品仍运输,数量较大,已触犯《刑法》第347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劳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遂于2021年5月20日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许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四:陈某甲、彭某某、利某某贩卖毒品,檀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 多次贩卖毒品,进宫十年以上#
[案情回顾]
一、陈某甲贩卖毒品
为非法获利,被告人陈某甲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再分装贩卖给他人,具体如下:
1、2020年12月29日中午,陈某甲指示彭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尼紫村出租屋附近帮其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利某某,得款人民币500元。
2、2020 年12月30 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上述地点再次贩卖四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彭某某,得款人民币2 000 元。
2020年12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上述地点附近被民警抓获,当场被扣押到毒品可疑物净重43.74克。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彭某某贩卖毒品
1、2020年1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某市场附近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谢某某,得款人民币500元。
2、2020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九如村如南街檀某某住处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谢某某,得款人民币500元。后檀某某、谢某某、曹某某、彭某某在该房内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上述地点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谢某某,得款人民币500元。
4、2020年12月29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在陈某甲指示下,在陈某甲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尼紫村出租屋处帮其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利某某。
5、2020年12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九如村如南街檀某某住处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檀某某,得款530元。同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南安某厕所处被民警抓获,并被民警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4小包共净重3.93克。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三、利某某贩卖毒品
2020年12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利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新塘镇卫山北二路41号张某某住处附近先后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张某某,共得款人民币1800元(每次得款均是600元)。2020年12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利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尼紫村陈某甲出租屋附近被民警抓获。
四、檀某某容留他人吸毒
1、2020年12月27日中午,被告人檀某某容留谢某某在其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九如村如南街某住处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12 月27日晚上,被告人檀某某容留谢某某、曹某某、彭某某在上述地方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檀某某容留谢某某、曹某某、彭某某在上述地点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20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檀某某容留谢某某、曹某某在上述地点吸食毒品海洛因。
5、2020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檀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曹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彭某某、利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7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檀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54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21年6月28日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人檀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机关要秉持打击毒品犯罪和彻查追缴涉毒资产并重的办理理念,深入推进毒品犯罪“打财断血”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涉毒资产的查证,加大查处力度,彻底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
当前,毒品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既有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等传统毒品,还有冰毒、摇头丸、“神仙水”、“Y仔”、氟胺酮等新型毒品。一旦沾染上毒品,往往难以自拔,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毒品危害人的身心健康,使人产生生理和心理上的以来,严重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要坚决对毒品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