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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逃避追查又袭警,灵山一男子被判刑11个月
时间:2021-0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是老生常谈,但是偏偏有些人知法犯法。2021年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醉驾逃避追查又袭警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2020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灵山县檀圩镇国有华山农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灵山县檀圩交警中队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理,经现场检测,黄某酒精含量为220 mg/100ml,其在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后趁机逃跑,民警随即驾驶警车追捕无果,准备返回事故现场时,黄某用石块砸向警车,造成该车右后门玻璃被砸坏,车内协警受伤。2020年11月5日,灵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檀圩镇保子村委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并于当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1月18日经灵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该案经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17日向灵山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证据及有关情节,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灵山县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黄某刑事责任,并作出量刑11个月的建议,最终由灵山县法院判处以上刑罚。  

  

  法条链接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广大市民在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务必提高法治意识,积极配合,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酒后驾驶是漠视法律尊严和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饮酒会导致人反映迟钝、行动迟缓,控制车辆能力下降,一旦发生事故代价惨痛。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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