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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注意!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0-06-24  作者:灵山检察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黄某平、谭某波等3人贩卖毒品案

铤而走险毒品再犯,加重处罚!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波、黄某平结伙贩卖毒品海洛因获利,被告人黄某基未得到免费的毒品吸食,而帮忙送毒品。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23日19时许,吸毒人员樊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平欲购买5克毒品海洛因,并要求送货上门。次日0时许,由黄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被告人黄某平的粤SXXXXX黑色宝马轿车搭载被告人黄某平、谭某波到达樊某某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某住宅处,后由谭某波将毒品海洛因交给樊某某并收取毒资。次日13时许,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民警将樊某某、卢某某(另案处理)抓获,并当场从卢某某身上缴获到樊某某送的2小包共净重1.1克的毒品海洛因,从樊某某屋内缴获到3小包共净重2.32克的毒品海洛因。

2、2019年8月2日0时许,吸毒人员阮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平欲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黄某平安排人员送毒品样品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工厂宿舍给阮某某试货。由于阮某某对毒品样品质量不满意,随后再由被告人谭某波安排被告人黄某基与一名男子再送毒品样品给阮某某试货。试货后,阮某某对毒品样品质量还是不满意,被告人黄某平与阮某某约定早上再送毒品样品试货。当日10时许,阮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平,但接电话的是被告人谭某波,后双方商议交易毒品海洛因事宜。当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波携带毒品样品到达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某宾馆XX房给阮某某试货。阮某某试货后提出购买30克毒品海洛因。当日13时许,谭某波携带毒品海洛因到达某宾馆XX房内贩卖给阮某某并让阮某某将毒资人民币9900元转至被告人黄某平的微信。当日14时许,阮某某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抓获阮某某处缴获到一包净重30.15克的毒品海洛因。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谭某波、黄某平、黄某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347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谭某波、黄某平、黄某基的刑事责任。遂于2020年3月10日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于2020年5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黄某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八个,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谭某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人黄某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提示]

毒品容易成瘾,难以戒断,一旦染上,对自身、家庭乃至社会都造成极大的伤害。“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绝不是一句口号,它是一道决不可触碰的警戒线。

 

案例二:罗某锦、冯某峰、吴某发容留他人吸毒案

三男子“众筹”开包厢并吸毒,构成容留吸毒

 

[案情回顾]

201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罗某锦、冯某峰、吴某发等人商定中秋节去KTV开厢玩,之后,被告人罗某锦预先定了灵山县灵城街道某娱乐会所包厢并建一个微信群,将多名同村的人拉近群里,被告人罗某锦、冯某峰、吴某发入了群。随后,被告人吴其发负责向群里的人每人收取200元费用,用作支付包厢费等费用开支。2019年中秋节当晚,被告人罗某锦、冯某峰、吴某发及他们邀请的人在包厢里玩。期间,被告人冯某峰给钱宁某某去购买毒品“K粉”回来供吴某某、商某某、屈某某、闭某某等人吸食。2019年9月4日凌晨,公安民警在上述场所抓获被告人罗某锦、冯某峰、吴某发及吸毒人员吴某某、商某某、屈某某、闭某某、罗某某、覃某某、侯某某、李某某等人。以上人员经尿检检测氯胺酮成分,均成阳性。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罗某锦、冯某峰、吴某发容留多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罗某锦、冯某峰、吴某发的刑事责任。遂于2020年1月17日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并处罚金 3000元;二、被告人吴某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 元;三、被告人冯某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并处罚金 3000元。

[检察官提示]

涉毒无小事,并非只有贩卖毒品才是犯罪,容留吸毒也逐渐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现在很多年轻人出于好奇、社交、合群等原因,开始寻求刺激,集资聚众在KTV、网吧、宾馆等公共场合吸毒,从而深陷泥潭歧途难返。这个世界上刺激的事情很多,但是毒品是坚决不能触碰的。因为,没有人能承受得起触碰毒品的代价。

 

 

 

 

案例三:陈某滔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违反国家规定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滔在灵山县新圩镇其住宅处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滔的一楼房间的衣柜处搜出一包净重19.27克的毒品海洛因。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滔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滔的刑事责任。遂于2020年1月10日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滔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提示]

毒品的危害不言而喻,抵制毒品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非法持有毒品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严厉惩处。

 

 

 

 

案例四:张某枝运输毒品案

1500元报酬运输毒品,“进宫”十五年!

 

[案情回顾]

为获取1500元报酬,2018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枝驾驶一辆NAxxxx本田思域牌小轿车从灵山县旧州镇出发,同时搭乘张某甲等人一起前往灵山县城玩耍,途径灵山县汽车南站处时,被告人张某枝以需到新圩镇购买侵黄蜂酒为由驾车到已踩好点的位于新圩镇容家村委会往浦北方向约5公里左右路段的一水涧处停车,独自下车在该处找到他人事先藏匿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并装入裤袋。被告人张某枝驾车搭乘张某甲等人到灵山县城步行街利客隆超市后面停车场,在该处附近吃完午饭不久即返回车上,随即被灵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张某枝身上缴获1包净重为80.22克的毒品海洛因。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枝使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9年3月11日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二、缴获的80.22克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

[检察官提示]

毒品犯罪,害人害己。大家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要因为任何原因踏入毒品犯罪的陷阱,更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认为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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