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县检察院在审查梁某某诈骗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时,发现该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随后,被害人卢某于9月份向县检察院来信并提供梁某某妻子名下有房产线索,请求督促法院履行执行工作。
县检察院根据卢某某提供的线索,即通过派员到异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证明、向梁某某妻子了解房产情况等方式,查明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房尚有房贷未偿清。若强制拍卖,所得财产优先偿还房贷,最后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所剩无几,最终导致被害人卢某得不到退赔款,且造成梁某某家人生活困难,恢复强制执行效果不佳。
县检察院以社会化解矛盾为抓手,积极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该院向卢某和梁某某妻子分别说明情况后,并提出协商调解化解双方矛盾的意见建议,但双方均产生不同程度的抵触心理,卢某坚持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而梁某某妻子认为梁某某诈骗与其无关,自己亦无能力一次性代为赔偿。对此,县检察院做好“桥梁”“调和剂”的角色,多次向双方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见面协商。11月20日,在该院组织下,双方到检察院调解室进行商谈,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矛盾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