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山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办理了一起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案件,督促灵山县自然资源局收缴罚款15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行政机关怠于履职
致使国家利益受侵害
2015年10月,灵山县某混凝土公司在没有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耕地面积5000多平方米建设水泥混凝土公司搅拌场。虽然原灵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对灵山县某混凝土公司的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发出行政处罚15万余元决定,但将近两年时间里,灵山县某混凝土公司一直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进行缴纳罚款。灵山县自然资源局既未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监管不力致使国家利益仍持续受侵害状态。
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
该院负责公益诉讼的第四检察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了上述线索,经并报检察长批准立案。立案后,办案人员调取案件材料、收集证据,于2019年11月15日向灵山县自然资源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灵山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制定了整改落实方案,于2019年12月4日向灵山县某混凝土公司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同月13日,灵山县某混凝土公司已缴清罚款15余万元。
通过办理上述案件,不到一个月时间解决了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问题,节约了司法资源,践行了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理念。下一步,该院将继续认真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力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
文 | 莫锦宇